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和机制,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及时准确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并在江苏省集中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