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FDI、ODI有什么区别
FDI和0DI的区别在于一个代表着外资向的投资,一个代表着向海外的投资。
FDI
FDI英文全称ForeignDirectInvestment,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它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这种投资既涉及两个实体之间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间以及不论是联合的还是非联合的国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所有后续交易。
FDI(直接投资)是现代的资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按照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FDI是指: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所经营的企业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发言权。
ODI
ODI,英文全称overseasdirect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案例:
境内A公司通过其境外B公司,收购境内C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接C公司所有债务。上述收购款在境外完成交割,没有实际资金入境,A公司为这笔境外融资提供担保,C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类似于撤资。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需要思考的是:
这种架构是否构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ODI或境外再投资?
那么是否需要取得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或备案?
既然境内企业C的境外母公司发生变更,是否意味着FDI的变更?
也需要商务部的审批吗?
关于ODI
发改委
关于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换言之,境内A公司为该笔业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如果C公司的股权收购,涉及敏感类项目,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非敏感类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备案机关也有所区别:管理企业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向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向注册地的省级发改备案。
知识点:
[核准]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首先要经过发改11号令的核准/备案,其中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的纳入核准管理,核准机构为国家发改委,并且核准范围不于国内企业还包括由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海外投资。11号令中列举了一些敏感项目,并且该敏感行业可由发改委另行发布。
敏感国家和地区: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
(一)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备案]
未涉及敏感项目的纳入备案管理,具体可见下表:
商务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企业的,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换言之,境内A公司通过境外B公司在境外开展了再投资,需要向商务部报告。
关于FDI
由于法规略长,怕小伙伴们看不下去,在这里先说结论吧。境内C公司的境外股东更换,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变更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涉及特别管理措施,按规定办理。
总结
总而言之,境内A公司既要向发改委审批或备案,又要向商务部报告再投资和FDI变更。其中,对商务部的FDI报告中,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变更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涉及特别管理措施,按规定办理。相信境内A公司的内心,此刻是崩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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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境外投资者持股。Dahlquist and Robertsson(2001)指出境外投资者倾向于喜欢大规模、低股利以及现金留存较高的股票。境外投资者对存在主要控制权的公司投资较低。公司治理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Aggarwalet al.(2005)提出美国共同基金倾向于投资开放、投资者保护程度高、法制环境好、会计政策严格的市场。公司层面上,美国投资者喜欢投资大规模、成长性高以及分析师跟随多以及信息透明的公司。Giannettiet al.(2006)指出不论是境外还是国内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治理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然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的
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公司治理程度较弱的股票进行投资。投资者关注公司治理的原因有两个:公司治理能够影响公司价值的分配,可能存在部分股东利用私有信息攫取公司价值的情况。投资者选择投资组合时不仅考虑公司风险和回报,还会考虑公司影响回报率的因素,诸如成长前景以及对公司经营模式的熟悉程度等,而公司治理影响这些因素。Ferreiraand Matos(2008)提出机构投资者喜欢大规模以及治理结构较好的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尤其喜欢交叉上市、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指数成分股的公司以及境外销售和更多分析师跟随的公司。更多被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公司价值较好,运营业绩好,资本支出较低。Leuzand Warnock(2009)提出外国投资者投资公司治理较好的公司,信息环境可以解释该现象。盈余管理越严重,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越低。李蕾和韩立岩(2014)提出 QFII 持股比例较低,没有动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因此 QFII 持股的公司业绩高仅仅是因为 QFII 倾向于选择业绩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国内机构投资者因为持股比例高,反而能够对公司进行监督进而创造价值。Gillanand Starks(2003)指出上市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吸引外国资本,另一方面提高了的外国股权提高公司治理。